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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5-20 编辑: 点击:[]

新乡医学院选修课管理办法

(试行)

 

        为规范选修课管理,提高选修课课程质量,根据《新乡医学院学分制改革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选修课程的分类和学分要求

        第一条选修课程的分类

        选修课程分为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两类。

        (一)限定选修课包括素质拓展课、基础拓展课、专业拓展课三个课程模块。

        (二)任意选修课包括语言文学类、人文与社会科学类、工程与信息类、生物与医学类四个课程模块。

        第二条选修课程的学分要求

        (一)限定选修课程的毕业最低学分要求:五年制专业为24学分,四年制专业为22学分。

        (二)任意选修课程的毕业最低学分要求:五年制专业为16学分,四年制专业为14学分。

        (三)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的奖励学分,根据《新乡医学院奖励学分管理办法》规定,可以替代任意选修课程的学分,但最高不超过4学分。

第二章选修课程的变更

        第三条选修课开设条件

        (一)开设的选修课程应有利于引导学生了解学科新成果、新趋势和新信息;促进不同学科交叉渗透;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和创新能力;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

        (二)课程一般为16—32学时,原则上均采取理论授课形式组织教学,不安排实验(实践)教学环节。

        (三)必须具有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教材或讲义,要有完整的教案或讲稿等。

        (四)课程主讲教师须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具备两年以上相关课程的授课经验,且近两学年教学效果测评为优秀

        第四条选修课增设(停开)程序

        (一)每学期第46教学周为申请增设(停开)选修课程时间。

        (二)开课教研室填写《新乡医学院新增(停开)选修课程申请表》,所在院(系、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章选课程序和要求

        第五条教务处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以及每学期开设选修课程情况,在选课前确定各年级、专业的选修学分或选课门数上限。

        第六条教务处及各院系应在学生选课前,将选修课的课程简介、任课教师情况、课程学分、选修对象、开设时间等选课要求向学生公布。

        第七条每门课程的选修学生达到规定人数方能开课。原则上选修人数不得少于30人;个别规模小的专业可适当放宽,但选修人数应不少于该专业学生人数的1/2

        第八条学生第一学期不进行选课。学校统一为学生编排课表,按各专业分班组织教学,课程考核合格后记录相应学分。从第一学期开始,学生自主选择确定第二学期及以后的选修课程。

        第九条学生应全面了解本专业教学计划,并在学业导师或学业导师组指导下安排好个人学习计划,依据专业教学计划、课程简介和课程表等进行选课。

        第十条学生必须经过注册方可选课。

        第十一条选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第14教学周。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选课,逾期不再安排补选。因特殊原因需要补选者,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第2教学周进行。

        第十二条学生通过选课系统进行网上选课。选课系统根据预设人数和学生选课先后顺序进行自动处理,选满为止。

        第十三条学生在选课阶段,可以改选、退选课程。选课一经完成,不再变动。

        第十四条选课结束后,经教务处审核,达不到开课人数要求的课程不予开设,并安排选修该课程的学生改选其他课程。

        第十五条学生不得使用他人帐号及密码进入选课管理系统,不得代替他人选课。

        第十六条学生选课、听课、考核必须一致。学生不能参加未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四章选课指导工作

        第十七条各院系负责组织选课指导工作,学业导师或学业导师组负责指导学生选课。

        第十八条教师指导学生选课注意事项:

        (一)应使学生全面了解本专业教学计划及每门选修课的简介和要求,在选课时应从个人实际出发,量力而行。

        (二)处理好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关系,尤其要指导低年级学生注重基础课程的学习,适当控制选修课程的门数。

        (三)处理好课程间的系统性和关联性,注意课程内容的衔接。

        (四)处理好学习质量和数量的关系。指导学生重视学习质量,防止盲目选课。

第六章选修课的管理、考核及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选修课的管理、考核及成绩记载按照《新乡医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0级本科学生开始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 校教〔2010〕12号-2新乡医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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