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医学院科学研究行为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新世界狂欢录屏免费观看网站、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建立健全学术评价机制,促进我校学术活动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乡医学院全体师生员工和所有以新乡医学院名义从事科研和学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组织、机构学术不端行为由该组织、机构负责人负责,各类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由个人负责。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我校教职工、学生在科学研究活动中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执行教育部、学校的有关科学研究管理规定。在各类国际学术活动中,应遵守相应的国际规范和惯例。 1.在进行学术评价时,应当遵循公正、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 2.学术研究必须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引用他人成果时应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须注明转引出处。 3.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负主要责任。 4.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论证完成后必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对外公布。 5.在教学、科研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六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新乡医学院学术委员会是我校科学研究行为规范与新世界狂欢录屏免费观看网站的主管机构,负责有关规范的制定、违反规范的认定和查处,并有权建议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人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八条学校科技处作为校学术委员会的执行机构,校纪委协同科技处共同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学校研究生处、教务处及学工部门代为受理学生科学研究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的相关事宜,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相关材料。 第九条各级学术分委员会、各级管理部门均可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上报校学术委员会,纪委协同科技处组成专家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都可以向各级学术委员会、各级管理部门举报各级组织、机构和个人学术不端行为。鼓励举报人以实名或据证匿名举报。 第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在对我校教职工和学生涉嫌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处理时,根据需要,可聘请校内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涉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认定,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供有关建议报告。 第四章调查和处理 第十二条科技处和纪委组成工作小组对学术活动不端行为进行调查与核实。 1.工作小组在接到举报后七个工作日内,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共同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协商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2.正式立项调查的案件,被举报人应当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提交书面报告就所举报的问题作出明确答复。 3.工作小组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在未作出调查结论之前,学校保障被举报人的正常教学、科研活动和相关权益。 4.对经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科技部、教育部等)调查认定的学术研究不端行为,以上级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5.校纪委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建议并上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对于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职员工,视其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理: 1.按审批程序或权限,撤销造假的学术成果,取消已获得的学术荣誉并追回相应的学术奖励; 2.取消本学年度评选各类先进和年度考核评优的资格; 3.暂停或者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 4.暂缓一年至三年申请科研项目; 5.解聘专业技术职务一年至三年; 6.按照审批程序撤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7.暂缓一年至三年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8.按照审批程序撤销教师资格。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学生,由校学术委员会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向学校建议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 1.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2.暂缓论文答辩; 3.取消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4.取消学位。 第十五条学位论文被认定为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研究生指导教师负有连带责任的,根据情节、后果等因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向学校建议给予下列处理或处分: 1.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2.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3.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 上述处理可以单独处理,也可以合并处理。在处理期限内继续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十六条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应当给予告诫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触犯法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查处结果应当公开,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十八条处理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若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部门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乡医学院 二〇一七年九月 |